Jay Tsai
請台北市政府依法辦理社子島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並即刻中止區段徵收
第三部門研究中心主任 地政學系教授 徐世榮
(今天上午在內政部都委會的發言稿,在自己的臉書留下紀錄,也請大家參考指正)
主席及各位委員早,謝謝給予本人發言的機會,本人的發言將分為兩個部分,一為都市計畫部分,另一則為區段徵收部分。
壹、都市計畫
一、敬請重新審視 貴會第925次會議紀錄 今天會議緣起乃是因為「臺北市政府以110年5月12日府授都規字第1103041327號函擬延長區段徵收開發期限,故再提會討論。」而這是與 貴會第925次會議有關(開會時間:中華民國 107年 6月 26日),根據該次會議紀錄的「決議」,其「後續辦理事項」的第4項為:
「本案擬採區段徵收開發,請臺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20條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二、貴會要求: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因此,本次會議的社子島討論議案乃是依據前述「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惟,本人也要提醒,在該會議紀錄中卻也明白要求「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因此,盼請 貴會審慎的考量,本議案現今的討論重點應該是在於「擬延長區段徵收開發期限」之審議?還是在於「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之依法行政?由於台北市政府明顯主張本案仍有「繼續開發之必要」,因此,本人淺見以為 貴會似應該依前述會議紀錄,要求台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辦理社子島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
三、台北市政府引用法律依據失當 本人會有這樣的建議乃是因為,目前台北市政府是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2、4款來辦理「變更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惟這是屬於事態非常緊急或是情況極為特殊下的「迅行變更」,例如,其第2款為「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第4款則為「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但此時此刻,社子島若據此辦理都市計畫迅行變更,其法律依據恐有商榷之處,為什麼?
多年來由於台北市及新北市河川的積極整治,及基隆河上游員山子分洪的完工運作(2005年),社子島已經沒有再發生類似於1963年葛樂禮颱風所帶來的大淹水現象,致使也沒有再發生過重大災害,就連最近北市信義區大淹水時(忠孝東路一帶),社子島則是完全無恙,並未發生水患。因此,在距離葛樂禮颱風幾乎已達一甲子的今日,本案應不再適合以「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作為都市計畫變更之理由。
再者,若審視第4款「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則欲請問,中央或台北市近年或未來計畫在社子島興建之重大設施為何?答案似乎是沒有。以往對於「重大設施」之定義時常引發爭論,惟在《國土計畫法》制訂施行之後,情況已大為改觀,因為內政部已於2019年制定「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台內營字第1080809069號令)」,並同時頒佈「附表: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項目及規模」。若依此「認定標準」及其「附表」來進行審視,社子島並無「興建之重大設施」。因此,本案應不適合再以「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作為都市計畫變更之理由。
貳、區段徵收
本人欲請問, 貴會是土地徵收的主管機關嗎?尤其是在區段徵收計畫書及土地徵收程序都還未開啟之前, 貴會過往即通過先行區段徵收決議,如今又要再通過區段徵收的展延,這適合嗎?
過往, 貴會根據北市府都委會的要求,決議「本案擬採區段徵收開發,請台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而緊接著,台北市都委會再依此結論在其都委會中決議本案細部計畫面積為302.10公頃,並指出「本次『變更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但是,非常關鍵的課題是,法定土地徵收程序此時其實尚未開啟,北市府的區段徵收計畫書也還沒有擬定及函報給內政部,但是 貴會竟然是通過了先行區段徵收之決議。甚且更荒謬的是,土地徵收的權責單位根本就不是內政部都委會,而是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但內政部都委會卻可以越俎代庖的同意區段徵收案,我國土地徵收之隨意及荒唐實在讓人驚訝不已。
參、結論:請台北市政府依法辦理社子島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並中止區段徵收
綜上,都市計畫變更的正常管道乃是「通盤檢討」,根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現今距2018年已有3年時間,這已經符合「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的規定,再者 參酌貴會第925次會議紀錄,建請 貴會能夠做成決議,要求台北市政府依法辦理社子島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
至於區段徵收部分也應該依據兩人權公約國際人權委員會四年前的第39點決議,「審查委員會建議所有形式的迫遷應宣布暫時中止,直到一部符合政府的國際人權義務,包括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7號一般性意見,以及聯合國關於基於開發目的的驅離及迫遷的基本原則及準則(「聯合國驅離準則」)的迫遷安置及重建法制定為止。」
最後,今年3月31日,福安里謝文加里長於特別語重心長的提出呼籲,他說,社子島「『有屋無地』有一千多戶,中低收入及獨居老人族四百七十幾戶,你要他們怎麼辦...」。社子島如果按照目前北市府所提出來的開發及徵收方案來進行,勢必會造成龐大社會弱勢的迫遷,引爆台灣人權的浩劫,因這不僅是完全與「兩人權公約」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嚴重牴觸,也會與內政部主管的《國土計畫法》第6條「國土規劃應配合國際公約及相關國際性規範」之規劃基本原則背道而馳。因此,謹再度盼請 貴會能夠做成決議,要求台北市政府依法辦理社子島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並即刻中止區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