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世榮 第三部門中心主任 地政學系教授 2021/5/2 臉書
土地所有權各自獨立,其處分也因此各自獨立,必須尊重各自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那麼,何時才會有多少同意比例即可以處分私有土地之適用?那就是「共有土地」,這規定於《土地法》第34條之1,這也應該是所有研習地政法規者皆具備的基本常識。
但是,每當政府進行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時,一定會特別宣揚「極高的同意比例」,如花敬群的95%,劉政鴻的98%,並以此來當作徵收及重劃、也就是處分人民私有土地的基礎。
但是,土地所有權各自獨立,徵收區或重劃區並非前述「共有土地」,憑什麼透過政府單方面所宣稱的同意比例就可以剝奪人民的土地所有權呢?
那是因為政府另創一個名詞,它叫做「整體開發區」,只要被政府的都市計畫劃入「整體開發區」,政府就可以剝奪人民的土地所有權,而這可能是與憲法財產權及基本人權應予保障的規定相牴觸的。
因此,為何被列入「整體開發區」一定要有非常嚴謹的要件,如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最小損害、最後迫不得已手段等,這才是真正的關鍵之處。
但是,我們現在卻都是非常隨便的透過首長可以完全掌控的「都市計畫委員會」來劃定「整體開發區」,以此來剝奪人民的土地所有權。
不論是95%或是98%,那都不是可以掠奪人民土地的理由,因為人民的土地不是「共有土地」。政府若要以「整體開發區」名義來剝奪人民在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那就請一定要符合憲法層次的規範,否則就會有違憲之虞。
在中華民國台灣,行政機關的內規效力竟然是高過於憲法!
今天上午我與大家討論的是台灣社會嚴重忽略的「整體開發地區」議題,這是因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往往是以「附帶條件」的方式,要求各地方政府以「整體開發地區」方式來辦理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政府往往將此「附帶條件」視之為尚方寶劍,以此來剝奪人民在《憲法》中所保障的財產權及基本人權。
但是,翻遍《都市計畫法》、《平均地權條例》、或是《土地徵收條例》,我們其實都找不到「整體開發地區」的法源依據,其長期以來辦理的依據,乃是源自於內政部2002年訂頒、2009年修正的「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然這個「處理方案」根本就是缺乏法律的依據或是授權。(註:若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處理方案」並不是「命令」!)
也就是說,政府辦理了那麼多的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其所依據的,說穿了,其實僅是行政機關內部所訂定的「內規」,而不是法律!很遺憾地,在21世紀的中華民國台灣,「內規」的效力竟然還是可以高過於憲法!解嚴已經34年了,試問,我們真的有回歸憲政嗎?沒有的,若以「整體開發地區」為例,我們依然是存活於威權的「訓政時期」!
題外之話是,真想不到長期激烈反對國民黨威權統治及誓言進行轉型正義的民進黨政府,如今竟然是將其視之為當然,這又是更大的諷斥與悲哀!民進黨政府無異已經成為現時代的威權政體!權力真是魔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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