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y Tsai
【澄社評論】徐世榮:南鐵案居民敗訴 法院在護衛什麼
徐世榮/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兼第三部門研究中心主任
2020/04/1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對台南鐵路地下化都市計畫案宣判,判決結果讓許多國人大失所望。法院判決雖然狠狠打臉了吳豐山等一批政客,因為他們過去杜撰從未有原軌案、只有核定案的謊言,以此來欺騙台灣社會,但仍然出現了嚴重的偏頗,略舉二例:
一、原軌地下化竟然比東移地下化還需多徵民地。法院判決大抵是援引《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2項:「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法院比較「96年原軌案」與東移的「98年核定案」,審視哪一案需要徵收較多的私有土地。這兩案皆為政府提出,前者為居民接受,後者則因土地徵收而為居民反對。匪夷所思的,法院竟然主張「原軌案」會比「核定案」還需多徵民地。法院指出:
「原軌案需用的公、私有土地合計5萬6797m2,大於核定案的5萬1418m2;核定案需用私有土地3萬297m2,小於原軌案的3萬3516m2,且原軌案需用土地筆數比核定案多出175筆,其中有174筆為私有土地,足認採取核定案需用的私有土地筆數及面積均比原軌案更少。」怎會如此?這完全違背常理,就連交通部在民國98年4月8日召開的審查會議紀錄中,也明白有相反的記載,「本案與前次報院內容略有修正……將增加土地徵收面積1.4公頃,因此而權益受影響之地方民眾,恐有陳情之舉。」
原來,法院所援引的數據並非來自「96年原軌案」,而是另外出自一份神秘的「研究報告」。這份「研究報告」非常簡短,它意外的出現在105年內政部都委會擴大小組審查會議中,並被納入最後的決議。該「報告」指出,由於「96年原軌案」必須在東側施設「一條6米平行巷道」,因此土地徵收及拆遷範圍會比「98年核定案」還來得多。然而,事實是,「96年原軌案」根本就沒有這一條6米平行巷道,它是在105年才被虛構出來的,當自救會律師要求鐵道局必須針對這份「報告」提出確切資料來源時,鐵道局悍然拒絕,而法院竟予以接受。
因此,我們必須特別強調,法院的判決並非真的如其所說,是立基於「96年原軌案」與「98年核定案」的比較,它其實是另外援引一份居民完全不知、未經過驗證,及不具備公信力的「研究報告」。
二、分階段進行都市計畫變更,竟然就不是土地開發。許多證據都指出變更為核定案的主因,乃是將以火車站站區及鐵路沿線兩旁的土地開發效益來挹注開發建設所需成本。經建會(現國發會)96年10月25日公文就記載,「因軌道類別建設經費拮据……請評估本建設工程與鄰近區域一併辦理都市更新計畫,以土地開發效益挹注本案工程經費之可行性。」而台南市政府隨後也提出「『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土地整合計畫」,清楚寫著:
「目前配合鐵路地下化工程用地取得需要,先針對鐵路路廊所需土地辦理第一階段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另有關配合台南車站站區開發及沿線都市縫合等都市計畫變更部分……將納入第二階段都市計畫變更辦理。」
台南市政府巧妙的將都市計畫變更切割成二個階段,一為路廊部分,另一則為後續配合站區開發部分,然就土地開發而言,這二者如同是蛋黃與蛋白,根本是一體的。惟法院竟然只願意看第一階段,完全無視於第二階段,主張「自無原告所指為了以土地開發效益挹注系爭地下化工程經費,而併就系爭地下化工程與鄰近區域辦理都市更新,導致徵收面積大幅增加之情事。」這實在讓人無法接受。
法院最後是以「計畫形成自由」法理來護衛行政機關,惟當後者的行政行為已根本違背誠實信用及合理信賴原則時,法院所護衛的,恐已質變為「計畫形成獨裁」,我們因此要對司法不公提出嚴正抗議。